进一步规范企业复工有关事项和集中医学隔离点建设要求的通知
日期:2020-02-10 浏览

各乡镇(街道)、园区,市企业防控组各成员单位:

    按照《江苏省工业企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卫生学技术指南》、泰州市《关于严格管控人员入泰的通告》《泰州市企业复工疫情防控工作导则》以及我市“六个严格”、“十个一律”的工作要求,根据市领导指示,现将我市企业复工有关事项和集中医学隔离观察点建设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企业复工有关事项

1. 从即日起,企业必须立即通知所有市外员工暂缓返泰、来泰,不得使用2月9日后返泰、来泰员工。市政府对违反用工要求的企业一律暂停复工审批。企业违反用工要求、擅自复工生产的一律责令停产。

2.本市企业在落实关于疫情防控复工相关规程的基础上,应严格确定返工人员,原则上使用本地员工,外来务工人员暂缓来泰。

3.对确须入泰的特殊企业、特殊岗位的个别员工(不含湖北、浙江、广东、河南、湖南、安徽、江西等疫情重点地区),属于泰州市外的,由企业申报,经市疫情防控领导小组从严审核控制,同意后报泰州市疫情防控领导小组企业防控组协调办理入泰手续;属于泰兴市外、泰州市内的,由企业申报,经属地镇(区)从严审核控制,同意后报市疫情防控领导小组企业防控组协调办理入泰手续。企业和属地镇(区)应严格落实员工接送和防疫工作主体责任、监管责任,严格落实我市《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实行“六个严格”加强流动人员管理的通告》,执行不低于14天的隔离观察管控措施。

4.已复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申请复工提供的《人员职工花名册》维持现有用人规模。拟申请复工企业必须严格筛选企业职工情况,目前已来泰的外来职工必须严格落实14天医学观察要求。

5.企业生产经营必需的交通运输物流保障,由企业申报,经市疫情防控领导小组从严审核控制,同意后报泰州市疫情防控领导小组企业防控组协调办理入泰手续。企业要严格落实交通工具和驾乘人员的防疫措施,属地镇(区)要严格监管,实现全程闭环管理。

6.企业复工审核审批工作人员要严格审核审批条件和程序,严守工作纪律,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企业违反复工、生产相关要求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同时严肃追究属地镇(区)监管责任。

连续生产企业和已复工企业,按照本《通知》严格执行。

(上述文中,“泰”特指泰兴市)

二、泰兴市企业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设置及管理要求

(一)隔离场所设置

1.隔离场所应相对独立,应为独立宿舍楼或者独立单元,房间内设卫生间,房间内不得有地毯织物;

2.房间内有可通风窗户,不得使用中央空调系统。

(二)隔离场所工作人员个人防护

1.工作人员在测量体温、清洁消毒房间或收集餐后餐具及剩余饭菜等活动中,应佩戴一次性外科口罩、穿工作衣、戴乳胶手套,必要时加戴医用防护口罩和眼罩;

2.工作人员在送餐、询问观察对象需求等活动中,应穿工作衣、佩戴一次性口罩;

3.工作人员应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在开展上述活动后严格落实个人手消毒工作。

(三)隔离场所和物品消毒

1.日常消毒

1)对居住环境每天湿式清扫,对卫生间、桌椅、水龙头、门把手、台面等物体表面进行消毒时,可选用擦拭、喷雾的方法。一般选择含氯消毒剂,浓度为250~500mg/L,如地面或墙面有明显污染物,浓度为1000mg/L,作用时间应不少于30分钟后清水擦拭;

2)对复用食饮具煮沸15分钟以上,或消毒碗柜消毒;

3)观察对象在每次大小便前,在马桶内投入适当的消毒剂(消毒剂的量根据抽水马桶储水量的大小,最终浓度达到3000mg/L)溶解,如厕后使排泄物和消毒液充分接触后半小时以上冲掉;

4)日常的织物(如毛巾、衣物、被罩等)用500mg/L的含氯消毒剂浸泡1小时,或采用煮沸15分钟消毒;

5)转运观察对象的车辆,可用有效氯为500mg/L的含氯消毒剂溶液喷洒至表面湿润,作用60分钟后清水冲擦洗;

6)隔离观察房内产生的废弃物,应每日将生活垃圾装入垃圾袋暂存于隔离点,待观察期解除无相关发病症状后产生的袋装垃圾按原生活垃圾途径收运处置。如观察期间出现发病并被诊断为疑似或确诊的,暂存的袋装垃圾全部按医疗垃圾另行无害化收集处置;

7)如房间内设置分体式空调,每周一次对空调回风网用1000mg/L含氯消毒液浸泡作用30分钟后清水泡干净,晾干后使用。

2.终末消毒

对经医学观察确定为疑似或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的接触者,转移至医院隔离后,应联系有资质的第三方消杀单位对原隔离场所进行全面彻底的终末消毒。

 

 

            泰兴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企业防控组

2020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