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日期:2019-10-22 浏览

泰兴市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市有关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发展等文件要求,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进一步发挥创业担保贷款促进创业、扩大就业的作用,根据《江苏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江苏省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工作的通知》(苏财金2018124)、《泰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泰州市中心支行、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做好江苏省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工作>的通知》(泰财金201856)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富民创业担保贷款,是指由政府出资设立担保基金,由承办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发放,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小微企业只贴息不担保),专项用于支持个人或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基金,是指由市财政统筹设立,用于为富民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风险代偿的专项基金。

担保基金由经办银行直接托管,负责为创业对象办理富民创业担保贷款提供贷款担保服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由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泰兴市支行(以下简称“人行泰兴市支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共同研究确定。经办银行原则上不低于2家。

    第五条  市财政设立担保基金专项账户,担保基金所需资金由市财政统一安排。担保基金规模2500万元,撬动富民创业担保贷款规模达到担保基金的5倍及以上,最高不超过10倍。若基金发生代偿不足时应予以补充,保持基金总额不变。 

 

第二章  贷款对象

     第六条  个人创业者。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男60周岁以内、女50周岁以内),在我市行政区域的全体城乡创业者(包括外地户籍在我市创业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三类;

第一类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等十类重点群体。           

第二类为在我市市级以上(含)创业富民评比活动中获奖的优秀项目(创业典型);入驻我市省级及以上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含众创空间、大学生创业园等)的优质项目。

    第三类为在我市创业并经工商、民办非企业机构登记注册(含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网络商户)的其他城乡劳动者。                     

第七条  小微企业。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执行。

 

第三章  贷款条件和用途

第八条  借款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近5年内注册登记并正常经营的项目;

(二)信用记录良好,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申请人最近5年内应无不良信用记录。申请人提交贷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第九条  经营项目符合国家政策,有市场前景、风险可控,创业对象有一定的自有资金或资产投入。

第十条  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只能用于借款人企业或创业项目开办经费、流动资金周转、技术改造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房地产,不得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用途。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一条  根据创业对象经营状况、带动就业和反担保情况,个人富民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合伙创办企业的最高额度为80万元,科技成果转化、研发或文化创业类项目最高额度为100万元。

个人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利率在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合同签订之日,下同)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二条  小微企业富民创业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企业当年(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按照每人10万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小微企业富民创业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与借款人协商确定。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三条  个人和小微企业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累计不超过3次。贷款利率应在贷款合同中载明,经办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提高贷款实际利率或额外增加贷款收费。

    第十四条  个人和小微企业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由经办银行同意后,可以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经办银行应当根据借款人、借款企业经营活动和资金周转情况,确定富民创业担保贷款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

(一)贷款期限1年以内的,按月(季)付息、到期还本;

(二)贷款期限超过1年,按月(季)付息,逐年还本或到期还本。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十六条  对于10万元(含)以内的贷款,经办银行综合评估后认可的,原则上可取消反担保要求;

对于10万元到30万元(含)以内的贷款,本办法第六条中第二类对象申请贷款的,经办银行综合评估后认可的,原则上可取消反担保要求。

第十七条  对经办机构综合评估后仍需提供反担保的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可采用第三人、抵(质)押品等多种担保方式,具体如下:

(一)第三人担保。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工作人员及有固定工作、固定收入的其他人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抵(质)押担保。贷款对象及其亲友的房屋、汽车、机器设备、大件耐用消费品或有价证券等经评估认可,均可作为抵(质)押品。

 

第六章  贷款申请

第十八条  个人创业者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原则上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由创业对象向经营项目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提出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提交《泰兴市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书》。

(二)审核。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按规定对创业对象个人身份、经营项目情况进行审核,到经营活动场所实地调查,并在审核表上盖章确认。市人社部门对借款人人员类别,创业资质、担保方式等进行审核,并在审核表上复审确认。

(三)发放。由经办银行实地考察经营项目,审核贷款申请资料、个人信用报告,确认担保方式,经综合评估审核通过后签订借款合同,办理开立账户等手续。手续齐全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贷款发放到位。

第十九条  本办法第六条中第二类对象,申请取消反担保的,还需提供市级以上创业富民评选活动获奖证书或文件,及驻省级创业示范基地协议书及省级创业示范基地推荐函。

第二十条  小微企业富民创业贷款,直接向经办银行申请。符合贷款贴息条件的,由经办银行于放款之日起一个月内报市人社局贴息备案。

 

第七章  贷款贴息与奖补

第二十一条  个人和小微企业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对象,按借款合同的规定,及时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给予贴息补助。对展期、逾期的富民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第二十二条  对于10万元(含)以下的贷款,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给予全额贴息;对于10万元以上30万元(含)以下的贷款,属于十类重点群体的,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给予全额贴息,不属于十类重点群体的,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00%给予贴息(不分段计算)。对于30万元以上的贷款,均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贴息(不分段计算)。

创业者直接通过经办银行申请自助创业贷款,符合贷款贴息政策规定条件,并经市人社局贴息备案的,享受同等贴息政策。

第二十三条  个人富民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程序和申请资料。由借款人在贷款结清后6个月内,自主向市人社局申请贴息,并提供以下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泰兴市富民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审批表》、《就业创业证》、银行还款清单(借款借据、利息统计表)。符合条件的,由市人社局审核后,转市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贴息资金。

第二十四条  小微企业富民创业贷款贴息条件。根据企业当年每吸纳1名符合条件的人数,可享受10万元贴息贷款,贴息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的标准给予贴息。

第二十五条  小微企业富民创业贷款贴息的申请。申请贴息的小微企业,须提供当年吸纳就业的失业人员《就业创业登记证》、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书、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凭证、贷款协议书和银行还款清单(借款借据、收贷收息凭证)。符合贴息条件的,由市人社局审核后,转市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贴息资金。

第二十六条  按不超过当年累计发放创业贷款总额(个人和小微企业富民创业担保贷款)1%从省级补助或担保基金的银行保值增值收益中统筹安排奖励,用于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经办银行经费补贴,以及用于推动创业担保贷款工作规范开展相关宣传、审计等费用支出。

 

第八章  贷款代偿和核销

第二十七条  担保基金担保责任余额原则上是基金存放经办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及以上,不超过10倍。基金设立期间,基金动态最大承担贷款损失为基金实际出资额,即基金对外风险责任余额总量不超过实际出资额。

第二十八条   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按期足额偿还贷款的,由经办银行负责追讨,各相关部门予以配合;富民创业担保贷款逾期3个月后,由担保基金、经办银行分别按80%20%的比例共同承担代偿责任。经办银行应委托律师等合格中介机构通过司法程序继续对逾期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催讨。符合呆账贷款核销条件的,按照规定进行核销。逾期、呆、坏账贷款利息和罚息由经办银行承担。

第二十九条  经办银行到期还款率应当达到95%以上。当担保责任余额达到最高担保倍数时,经办银行应当停止受理新的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申请。

第三十条  担保基金对经办银行担保代偿率达到5%时,暂停对其担保业务,在其采取有效风险控制措施并报市财政、人社部门同意后,方可恢复担保业务。

第三十一条  担保基金当年代偿余额达到基金担保贷款余额的10%时,基金业务停止受理,进入清理整顿,基金合作各方另行商定新的合作方案。若确定基金停止运行,存放经办银行的富民创业担保基金规模不小于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余额的10%,贷款余额为零时方可完全划转基金。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失踪或家庭遭受重大变故及其他客观原因或创业失败,导致无力履行还贷义务,且担保人因特殊原因无法代偿或其它担保措施也无法实现的,可对逾期贷款进行清理。

第三十三条   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的逾期贷款的清理由经办银行提出申请并填写《逾期贷款清理处理申请表》,由市财政局、人社局召集相关部门人员进行合议认定。清理呆坏账贷款债务的金额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强制执行费、公证费、拍卖费等。

第三十四条   对被确认的呆坏账贷款,市人社局、经办银行在法律允许追索的期限内仍然保留其追索的权利。每年清理核销逾期贷款由担保基金代偿的部分,由市财政给予补足。市财政根据贷款规模适时增加担保基金的总量,提高贷款担保基金抗风险的能力。

 

第九章  部门职责

第三十五条  财政、人民银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负责富民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实施工作,并对经办银行贯彻落实富民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情况加强督促检查。探索建立“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网上申请平台,开展贷款业务网上申报。  

第三十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做好担保基金、贴息资金和奖补资金的管理工作,加强对富民创业担保基金运行和财政贴息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依法合规使用。

第三十七条 市人社局负责做好借款人资格等情况核实审查;配合经办银行对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情况进行调查及催收逾期贷款等工作;积极向借款人提供创业指导、创业培训等服务;加强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的宣传、扩大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受益面。

第三十八条 市财政局、人行泰兴市支行、市人社局、经办银行应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定期召开协商会议,加强部门信息沟通和共享,共同做好富民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组织与实施工作;建立健全富民创业担保贷款数据统计、监测制度,加强对经办银行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相关业务的监督,并实施相应的激励、约束措施,指导经办银行落实富民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要求。

第三十九条  经办银行负责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审核、发放、回收的主体责任,负责做好富民创业担保贷款贷前综合评估、反担保人、抵押品等资格调查审查、贷后跟踪、贷款催收、追偿等工作;加强对借款人的日常监督,采取定期回访、随机抽查、跟踪问效等多种方式,及时了解借款人的重大投资活动、债权债务纠纷、事故赔偿、经营状况、还贷能力等。对即将到期的贷款,提前通知借款人做好还款准备。

建立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台帐,台账包括贷款发生额、余额、贷款发生笔数、申请贴息资金额、每笔贷款项目名称、贷款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利率、借款人名称、本期申请资金额(其中分别注明省、市财政贴息标准的资金额)以及申请未发放情况说明等内容,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并于每月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人行泰兴市支行、市人社局报告基金运营、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回收情况。做好贷款相关统计、上报工作,按月向市人社局、人行泰兴市支行报送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台账。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富民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工作相关人员应当秉公办事,严格恪守工作职责。对在审核把关、担保代偿等环节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归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人行泰兴市支行、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印发前发布的有关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实施之日前已生效的创业担保贷款合同,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